close

  法制網記者黃輝 法制網實習生溫遠灝
  《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近日經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悉,這是全國出台的首個地方性醫療糾紛處理法規。
  “近年來醫療糾紛呈多發上升趨勢,僅2013年我省就發生醫療糾紛案件4681件,其中擾亂醫療秩序的案件1392件。雖然我省進行了一些積極探索,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醫療糾紛並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為此,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規範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非常有必要。”江西省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認為,此次出台的《條例》將江西在實踐中積累的好做法、好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進一步提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
  醫調納入綜治考評不收任何費用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社會治理綜合治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指導、協調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理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評範圍實施考評。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醫患雙方索取財物,調解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工作補貼由財政予以保障。
  患者家屬有權複印病歷資料
  《條例》規定,患者、患者近親屬或代理人,有權複印或者複製患者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等資料。病歷尚未完成的,可對已完成的病歷先行複印或者複製,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後,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複印或者複製。
  發生醫療糾紛後,病歷資料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封存的病歷資料為複印件或者複製件,由醫患雙方各保管一份。
  醫院須設統一投訴窗口和接待場所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制度,配備負責處理醫療糾紛的部門或者配備醫療糾紛處理工作人員,且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置統一投訴窗口和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顯著位置公佈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繫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親屬投訴或者咨詢。
  醫療機構有未建立醫患溝通制度、瞞報、謊報、緩報醫療糾紛等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分,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索賠2萬元以上可申請調解
  在醫療糾紛調解處理方面,《條例》提出,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賠付金額2萬元以上的,醫療機構應告知患方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醫調委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解終結。
  對索賠金額2萬元至10萬元,且醫患雙方對醫療責任存在爭議的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進行專家咨詢,專家出具的書面咨詢意見應當明確醫患雙方的責任。
  對索賠10萬元以上,且醫患雙方對醫療責任存在爭議的醫療糾紛,應委托醫學會等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醫療損害鑒定,明確責任。
  鼓勵開發醫療責任保險產品
  《規定》指出,鼓勵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開發多樣化的醫療責任保險產品。
  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應當遵循保本微利原則,依據精算規則,科學確定保險費率,並根據醫療機構規模、不同臨床專業的風險大小、以往年度醫療糾紛賠付情況,與醫療機構共同協商浮動費率。
  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者負擔。
  醫鬧行為或將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患者及其近親屬和其他相關人員不得聚眾占據醫療機構的診療、辦公場所,不得在醫療機構內拉條幅、設靈堂、焚香燒紙、擺花圈,不得有侮辱、威脅、恐嚇、傷害醫務人員等行為。
  公安機關接警後,應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對在醫療機構停屍、鬧喪,經勸阻無效的,依法予以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全國首個地方性醫療糾紛處理法規出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t47mtptd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